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

口交、炸彈和法律

  在新加坡,吃香口膠竟然是犯法的,在馬來西亞,還沒吃,還不知道香或臭,口交就已經犯法了。不過還是新加坡的法令比較威風,看起比較像是幼稚園的校規。

  人跟野狗最大的不同點,是一般野狗都在馬路上直接交配,可能是因為它們沒有家,沒有房間,也沒聽過「禮義廉恥」。而一般正常的人,都不會大庭廣眾進行性行為。

  那麼,凡看過香港TVB「律政新人王」的都知道,抓人要講證據。可是偷窺、偷拍也是犯法的。這樣子,問題就來了。如果要舉報某人口交,那麼是不是也要自認偷窺、偷拍?再來一般人都不會幹這種損人又不利己的事,那麼我國的這條法令到底在一年抓了多少人?蔡細歷應該不會是建國以來第一人吧?

  再說回頭,就是因為我對法律認識也不深,所以疑問特別多。如果有個人拖著屍體去樹林裡,想偷偷的把屍體炸碎。剛好又被人發現,被拍攝下來。那麼這樣是算不算偷拍呢?

  如果不偷拍,怎麼會有「證據」呢?因為所有人幹任何非法勾當,都不會想讓別人知道。所有的拍攝,都不能是光明證正。那麼凡提供證據者,不都要先被抓去關入大牢?

  在馬來西亞最特別的,就在於人命關天的炸屍案拖了那麼久都沒有了結,大家卻只關心人家在酒店裡的姿勢和持久力。

  最可憐的就是幾個擁有蔡細歷光碟被捕的。在馬來西亞,任可收藏、傳播、複製、共享色情成份的內容,都屬犯法。以目前的網絡現像看來,應該是全國擁有電腦者都可能被抓。因為網站上的色情內容實在太多,有時是廣告彈出,尤其中國網站特別多。再加上所有的網頁瀏器都有cache(文件內存)功能,所以應該大家的電腦裡都有色情圖片。這樣子國家的監獄可能不夠住,要建成排屋,或公寓那樣,然後弄成一個花園,再部署成為一個城市,因為全國有一半的人都犯了法嘛!電腦裡搜一搜就知道我說得沒錯。

  那幾個認罪的,其實就是政府殺一儆百的「樣本」,就是殺給那些還沒看VCD的朋友看的。可惜那幾個人沒有找到好的律師,要不然可以辯說:「我只是支持首相不去參加黄潮/興都權益的活動,把空餘時間留在家裡嚮應馬華的「終身學習」計劃,看看衛生部長親身示範如何造人?難道這也有錯嗎?是首相錯、小黄錯、還是小蔡錯?」

  再說,全國那麼多媒體網站,都刊登出蔡細歷在酒店裡的片段,那麼那不是傳播是甚麼?如果說那張照片(偷拍片段)沒有色情成份,那麼那張照片是偷拍的結果,又該抓誰呢?

  我國法律厲害的地方,就在於:當它或他想抓任何人,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抓(像幾個欣賞光碟者)。當它或他不想抓任何人,就可以沒有人被抓(像蔡細歷的口交行為)。這就是法律奥妙的所在,即使你我「終身學習」也不可能知道其中的奧妙。



2 則留言:

  1. song_4ever 提到...

    说得好!支持!
    大马的法律,真的好笑!拥有小粒菜的光碟者,不到一星期之内从逮捕到被告上法庭再到被判罪直接搞定!
    结果一宗炸尸案,一拖再拖,证人也越来越多!还有老查的39条罪也可在一夜之内全部撤消!
    大马的司法公正,BOLEH!(破裂)

  2. secretgarden 提到...

    有时候我会想是不是我们的mata能力的问题大的案件10年未破小的case却能迅速破案唉这样的政府大选快点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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